民間自行提劃提出申請之促參案件淺介
前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簡稱「促參法」)自民國(下同)89年2月9日公布施行後,迄今將邁入第13年。促參法施行以來,促參案件總計簽約件數達八百三十餘件,總簽約金額達新台幣六千多億元,為政府創造至少三千六百多億元之財政收益及10萬多人次之就業機會,已然成為政府興辦公共工程不可或缺之重要手段。自102年1月1日起,因應機關組織整併,原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掌理之促參業務移撥財政部,財政部並同時成立「推動促參司」,專責促參業務,以引入民間資金活化公有土地為目標,繼續推動促參案件。促參案件也邁入一新的里程碑。
一、民間自行規劃提出為促參案件之新興趨勢
促參案件依規劃提出者之不同,可分為政府規劃及民間自行規劃提出兩種方式,前者係由主辦機關先自行或委託專業顧問進行促參案件之可行性及先期規劃,確認案件於具有可行性之後,再依先期規劃之結果擬定招商策略及條件公告招商,俟民間廠商提出申請後,再由甄審委員會評選出最優申請人與主辦機關簽約;後者則為民間機構主動向主辦機關提出規劃構想,再由主辦機關確認符合政策需求並審核民間申請人之提案,提案經審核委員會通過後,再由主辦機關擬定政府最低功能及效益需求,就該提案所規劃之公共建設公開徵求其他民間申請人提出提案與原提案人進行評比,由審核委員會選出最優申請人與主辦機關簽約。
以往因促參法初始施行,有賴公部門以政府規劃方式推動,先行確定基本條件以利招商,故促參案件以往以政府自辦為主流。惟近年來因促參案件之運作已日趨成熟,且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對於民間投資人來說更具有規劃上之彈性,故近年來以民間自行規劃提出方式辦理之促參案件,有增多之趨勢。以下謹就民間自提促參案件做一簡單介紹,俾供政府機關及民間投資人作為參考。
二、民間自提之優勢
促參案件由民間自行規劃提出申請之法源依據為促參法第46條:「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者,應擬具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第1項)」。行政院公共工程會就民間自行規劃提出之促參案件,訂有「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作為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提案件之準則。是以,民間投資人如有意依促參法投資公共建設,可自行備具土地或對公有土地提出規劃構想,如公共建設種類(促參法第3條)、興辦方式(促參法第8條)、特許年期、權利金及回饋事項等等,再由主辦機關就其提案加以審核,提出規劃者與日後經營者同一,較之政府規劃促參案件於先期規劃階段確立上開條件,民間機構僅能依申請須知提出申請而言,更具規劃上之彈性。尚且,政府規劃案件中,進行先期規劃者與日後實際經營之民間機構並非同一,其先期規劃所定之條件可能與日後民間機構之經營情形存有落差,如由日後經營之民間投資人自行提出規劃構想,由主辦機關加以審核,於興辦時程上,亦能有較具效率之優勢。
民間自行規劃提出之促參案件,除有上開規劃提案者者與日後經營者同一之優勢外,因與政府規劃之促參案件相同,均屬依據促參法辦理之案件,故舉凡促參法所定之優惠,如土地租金優惠(促參法第15條)、租稅減免、投資抵減、優惠貸款等,都可依個案特性予以適用,俾使民間投資人於投入資金響應公共建設之餘,亦能享有各項優惠。
三、民間自提案件之辦理流程
於民間投資人提出申請後,主辦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核定民間投資人依促參法第46條第1項所提出之各項計畫(促參法第46條第2項參照)。惟主辦機關究如何核定,於促參法中未有明文。行政院公共工程會就主辦機關核定民間自行規劃提出之促參案件,訂有「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作為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提案件之準則。依該注意事項之規定,民間自行備具土地、自行規劃提出之案件,於民間機構依照促參法第46條之規定提出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後,由主辦機關或審核委員會逕行審核並依其結果辦理即可。至政府備具土地或設施而由民間投資人自行提出規劃之提案,自提出構想至與主辦機關簽約止,約可分為如下階段:
(一)主辦機關公開民間申請人之規劃構想,徵求其他民間申請人就同一土地或設施是否有提出不同公共建設種類之規劃構想;
(二)主辦機關針對民間申請人之規劃構想予以初步審核:是否符合政策需求、使用政府土地或設施之效益、有無需政府協助事項及法令禁止事項等等;如有數民間申請人對同一土地或設施提出不同種類公共建設,應擇定一家進行再審核;
(三)再審核階段:民間申請人於通過初步審核後,再依照促參法第46條之規定提出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此階段依注意事項第8點之規定,主辦機關應組成審核委員會對於民間申請人所提之各項計畫予以再審核;
(四)民間申請人依促參法第46條所提出之計畫經再審核通過者,由主辦機關與民間申請人協商規劃案中予以公開之內容、投資契約要項以及民間申請人提案之智慧財產權對價負擔等;主辦機關及審核委員會決定是否給予原提案之民間申請人優先承作權及優惠條件;
(五)主辦機關研擬「主辦機關最低功能效益需求」,併同與民間申請人協商後同意公開之內容,公告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就同一公共建設種類提出投資計畫;
(六)由審核委員會就原提案人及其他民間申請人之提案進行審核,評選出最優申請人;
(七)最優申請人與主辦機關議約、籌辦民間機構、簽約。
上開注意事項就政府備具土地或設施由民間自行規劃提出之促參案件之審核流程,訂有詳細規範,民間投資人初始僅提出初步構想,俟確認其構想符合政策需求並進行初步審核後,始要求民間投資人提依照促參法第46條提出詳細規劃,避免民間投資人投入過高規劃成本而其構想不符政策需求之風險,可謂立意良善;其中並於公開規劃構想之階段及通過再審核後,兩度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就同一土地或設施提出不同之規劃構想與原提案人競爭,以收最有效利用公有土地設施之效,並兼顧公益性及公平性。惟促參法第46條僅規定主辦機關須於一定期間內核定民間自行提出之規劃提案,未就相關流程予以明定,且上開注意事項係工程會以函釋發布,加以目前促參業務已移撥財政部掌理,則未來於促參案件實務上,就民間自行規劃提出案件之審核流程,應注意視財政部是否沿用或如何修改現有之注意事項。
四、小結:民間自提之促參案件有賴專業顧問之協助
民間自行提出規劃之促參案件,具有規劃者與日後經營者同一之優點,並可避免如政府規劃之促參案件,投入先期規劃成本後卻無民間廠商申請投資之風險,由主辦機關逕對申請人之提案逕行審核,雙方亦可於審核中逐步確認規劃構想細節,對於公私伙伴關係之確立亦有正面助益。惟民間自行規劃提出之構想,仍須先行確認興辦公共建設之種類、興辦方式等等,且須依照促參法第46條規定提出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於法令、市場、財務、工程等各面向亦需先予分析,相當程度上等同於政府規劃促參案件中,由主辦機關自行或委託專業顧問所進行之可行性及先期規劃。故民間自行規劃提出之促參案件,民間投資人可於申請過程中諮詢專業顧問給予法令、市場、財務、工程等各面向之協助,俾使申請案件順利進行,以加速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進展,創造政府、民間及社會大眾三贏之局面。